释义 |
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从管理人处收回两台出租机床。所谓“取回权”,是指在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中,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财产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从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破产案件中对并非破产企业的财产的权利必赋予“取回权”,是各国破产法的普遍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也对财产所有权人的“取回权”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