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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
释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该罪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补充,国有
    法律分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税、审计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一律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彻底斩断私分国有资产的黑手。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资产或者国家资源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罪行涉及到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国家财政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资产或者国家资源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财政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对于这种罪行,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补充: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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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