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独适用诉讼时效的利息问题 |
释义 | 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本金分开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利息支付与本金支付不完全一致,因此认为利息可以作为独立的债权存在。利息之债与本金之债是相对独立的,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与本金之债分开计算。 法律分析 可以。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与本金分开计算 对于有具体约定给付期限的利息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即有约定期限从约定,还确定不了的,未满一年的利息与借款一并返还,超过一年的利息满一年支付一次。由于这种规定下的利息支付与本金支付不完全一致,所以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在间接承认利息的独立性,即利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而存在。而且,在实务中已经产生的利息之债也并不会随着主债务消灭而消灭,本金的偿还只会使得后续基于本金产生的利息不再产生,而之前产生的利息之债却不会当然消灭,它只会因为借款人清偿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消灭。由此可以看出利息之债与本金之债是相对独立的,所以利息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开计算。 利息每月交付,如何判定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债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高利贷信用与现代信用的区别 (1)从存在的基础看,高利贷信用存在的基础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现代信用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经济中广泛存在盈余或赤字单位; (2)从借贷的目的看,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联系。现代信用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3)从对经济的作用看,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的主要借贷对象——小生产者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活动,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现代信用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了流通费用,保证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 结语 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本金分开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具体约定给付期限的利息,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而对于未能确定给付期限的利息,未满一年的利息与借款一并返还,超过一年的利息满一年支付一次。由于利息支付与本金支付存在差异,有人认为这间接承认了利息的独立性,即利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存在。此外,在实务中已产生的利息之债也不会随着主债务消灭而消灭,只有后续基于本金产生的利息不再产生。因此,利息之债与本金之债是相对独立的,利息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开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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