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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抚养权优势条件是什么?
释义
    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主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需要突出自己的有利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以及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等;同时找出对方的不利因素,如不良嗜好、传染性疾病、家暴史等;还需争取孩子的意愿与自己生活。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一、因离婚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有利条件:无再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父母生活等。
    不利条件:患有严重的不宜抚养子女的重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家暴、酗酒等。
    总结: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取证:
    一是我方条件更优,对子女成长更有利;
    二是对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
    三是孩子本人更愿意随我方共同生活。
    简单概括就是:我方条件好,对方条件差,孩子喜欢我。
    二、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有哪些
    (一)突出己方有利因素
    1、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可收集工资表、学历证书等。
    2、子女长期跟随自己或者父母生活。可以找(村)居委会、子女就读学校等出具证明,找邻居提供证人证言,为孩子购买衣服、书籍的票据等。
    3、自己居住地就学条件便利,方便子女就学。可提供教育部门公布的学区划分信息等。
    4、自己无再生育能力的证明,如医院诊疗记录等。
    5、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子女的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6、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自己父母长期带孩子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孩子的证明,如自己父母的健康体检报告、原告照顾孩子的承诺等。
    (二)找出对方的不利因素
    1、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如因赌博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就诊记录等;
    2、对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影响孩子成长的。如医院诊断记录。
    3、对方长期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如邻居证言、聊天记录等。
    4、对方有家暴史等。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记录、伤情鉴定、邻居证言等。
    (三)争取子女愿意与自己生活
    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了,平时要多与子女沟通,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主动选择与自己共同生活。
    同时,应防范对方趁自己不备把孩子接走!
    一般来说,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结语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我们应该突出自身的有利条件,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以及子女长期跟随自己或父母生活的证明。同时,我们也要找出对方的不利因素,如不良嗜好、精神疾病或家暴史等,以证明对方对子女成长不利。此外,争取孩子的愿望也是重要的,我们要与孩子进行沟通,做好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的判断下,尊重孩子的意见,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权益为出发点,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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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