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
释义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1、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果是农、林、牧、渔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应为5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及以上,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是50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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