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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零售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二、申请小微企业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中小微型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动的,仅需提供12月份单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可携带相关文件去各区市工信部门办理。
    企业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可以证明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小微企业证明哪个部门开
    小微企业证明是在当地的经济信息委员会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具。以成都为例,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及扫描件),由区(市)县认定小微企业证明。
    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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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7: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