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规定: (1)、行为人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2)、实施了以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行为; (3)、因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