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的减刑规定概述 |
释义 |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何减刑,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具体限制,如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刑法中的减刑种类及适用条件 刑法中的减刑种类及适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被判决人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原判刑期进行减少的一种法律制度。减刑种类包括假释、暂时出所、缓刑等,每种减刑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例如,假释需要被判决人服刑一定比例后,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行为,同时有家庭、社会稳定的保障等。暂时出所则要求被判决人有临时紧急事务需要处理且不会危害社会安全。缓刑则要求被判决人犯罪行为较轻,对其进行判决缓刑后,需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刑法中的减刑种类及适用条件旨在促使被判决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法律的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真正的悔改或立功行为,都可以获得减刑。其中,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灾害中有突出表现,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都应当给予减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有一定的最低限制,具体根据原判刑期而定。刑法中的减刑种类及适用条件旨在通过法律的教育和惩罚,促使被判决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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