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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的适用的实质条件
释义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
    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
    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
    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
    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
    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
    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
    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
    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
    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
    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
    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
    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
    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
    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
    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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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4: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