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投资协议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投资协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实际履行,可以由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例如共同投资某个项目,那项目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并且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