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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泄露会被利用吗
释义
    不会。因为户籍管理是归户口所在地的地派出所,而办理离婚的地方是当地的民政局或者法院,但是以上两家都没有更改户口内容的权利。到派出所可以改户口本离异章,但是没有社么实质性意义,只是当做一种单身证明来使用。
    一、结婚后是否可以单独户口本
    结婚后可以单独户口本。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对婚姻没有影响。但是一方想要把户籍迁到另一方户口本上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一方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分户一般是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分户口的办理流程是:
    1、分户申请;
    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离婚以后户口本没改,影响重新领证吗
    尽量尽快去更改。
    因为手对于离异后是否更改户口本的结婚状态并没有强制要求,有的人就会及时的去修改,但是有的人想着暂时用不上所以就搁置在哪儿并没有及时去修改。但是离异再婚的话是必须修改户口本婚姻状态的,表示你目前是单身的状况,只有这样才可以再次申请登记结婚,民政局才会给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三、双重户口必须保留原始户口吗
    所谓双重户口,是指一个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户口。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公安局查到了双重户口会对其中一个户口核实后进行注销处理。“双重户口”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历史遗留因素有关。在2005年全国户籍联网之前,户籍归派出所和乡镇管理,在此之后才逐步回归公安局管理,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包括数据录入等错误在内的问题。此外,在当年办理“蓝印户口”期间出现的一些重户现象,也属于历史原因之一。双重户口的解决办法是注销一个,具体如下:1、一般个人主动申请注销户口,一是先定出申请,然后将两个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给派出所核查;2、选择注销其中的一个,然后收回要注销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注销以后派出所会出具注销证明;3、拿着注销证明和未注销户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更改、到银行提取帐户资金,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更改婚姻信息等等。双重户口需要注销其中一个户籍。因为双重户口是违法的,每个公民只能保留一个合法的户口。注销双重户籍手续并不繁琐,需要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想要注销的那个户籍的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即可。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双重户口是违法行为,建议注销一个。因为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户口。双户口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具有一个户口。具有双户口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居民身份证法。双户口的存在有两种原因,一是户籍管理员工作的疏忽。一是“户籍腐败”。法律专家表示,双户口就成了超级公民、特权公民,享用双公民的待遇,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简直就等于享用到特级司法豁免权,双重身份能够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打击。“双户口”的存在,使一些人成为特殊公民,在买房、贷款、交税、计生、社会福利以及出入境等方面都享受着“双公民”待遇,特别是官员逃避监管、违法乱纪,甚至出逃境外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保障。户籍乱象还危害社会的诚信体系。一人多户,就等于一人有多种身份,有多种身份的人往往在做生意、结婚、出国时使用不同的身份欺骗他人、欺骗社会,使社会的诚信体系受到破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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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