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国有企业及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参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重点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 1、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2、11个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3、外商投资企业(含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4、各类金融、证券机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构及其职工(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及各证券公司);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