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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释义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一、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自简易程序确立以来,在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看到,在程序设计和具体适用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程序设计方面的问题
    1)一元化的立法模式,使简易程序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审判实践中,面对同属轻微案件,其审理难度各不相同,只用一种单一的简易模式不能满足各种简易案件的审判需要,比如,有的案件事实特别清楚、案情特别简单,应判处非常轻的刑罚,适用现行的简易方式也显得繁琐和不必要,对于这样案件,就需要更简易的方式。另外,有的案件,虽然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异议,对这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确实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宝贵的时间,造成明显的诉讼拖延和案件积压。
    2)缺乏对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的规定。我国在刑诉法总则中指定辩护作出有限规定,简易程序不在指定辩护人范围之内。在简易程序的规定里面也未提到指定辩护。而且,司法解释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这样一来,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非但没得到保障,反而进一步剥夺,对被告人来说十分不公平。
    2、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庭上简易,庭外不简易现象。其一,法庭上过于简易。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可以不出庭。尽管规定中是“可以不出庭”,而不是“不必”出庭,但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基本上不派员出庭。这样操作导致结果就是法庭上的审判程序非常简易甚至过于简易。其二,法庭外不够简易。主要表现在:一是,独任法官不独立,审前请示,审后汇报,向庭长、院长、审委会层层汇报,裁判文书也要层层签批才能下发,所有这些所谓严密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庭审简易带来的效率成果消弥殆尽。二是,裁判文书未得到简化,按照现行裁判文书格式,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基本没有区别,制作起来费时较多。
    二、三种判决程序的区别
    1、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法院的审理期限为10天,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当庭宣判。
    2、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即20天内就会下判决书。
    3、普通程序:除适用以上两种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实践中多为二个月就宣判,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案件可能会有中止审理或者延长审理期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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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