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质物吗 |
释义 | 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质物。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动产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1、质押合同有效。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质押合同有效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基础要件,同时质押合同有效还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即不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是指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具有处分的权利。 3、公示己完成,即已经完成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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