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