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申请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什么材料
释义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的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是单身证明;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二手房网签需要什么材料
    1、买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有配偶的也要提供配偶的);家庭为单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婚姻证明;银行卡(非本人的卡,需给代办人一份授权委托书)。
    注:买方为公司的,需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法人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公司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提供公证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2、卖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房本;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婚姻证明(已婚的需要配偶的同意出售证明);银行卡(非本人的卡,需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注:如果是公司产权,则需要提供房产证;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加盖公章;银行卡。屋的出租状态,必须填写否,即未出租状态,否则不能过户。去房屋所在地的住建委走一下流程,当天就可以出合同,之后就可以进行缴税、过户了。
    二、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贷款人或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金融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股权(股份)凭证。
    (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委托公证去哪里办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0/20 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