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与机动车不符;凭证被涂改,或凭证记载的身份证明不符; (2)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部门许可进口; (3)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 (4)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或属于被盗抢; (5)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或在抵押期间; (6)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 (7)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8)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