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保障房如何申请 |
释义 | 一、申请住房保障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上述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已经申请了住房保障,领取全额补贴满两年的家庭可向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实物配租,但前提是区房改办有房源来安置。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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