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具有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含有大量有机质,容易滋生大量细菌及散发恶臭等特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 污染环境罪 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