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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联系是什么?
释义
    本文探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分类。犯罪未遂与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之后,这三者之间存在着既定的联系。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其中,结果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并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危险犯的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犯罪预备、未遂及中止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之后,这三者之间存在着既定的联系。犯规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状态。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
    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举动犯
    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导致的,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出于客观原因所致。犯罪中止的行为满足减刑的条件,对于犯罪未遂的,由于比既遂造成的危害要轻,故此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处罚可以适当减轻。若是在犯罪预备期间就中止犯罪,那么可能法院并不需要审理此刑事犯罪案件。
    拓展延伸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三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后果。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还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就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比如因为害怕、紧张、冲动等而未能成功,那么就属于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后来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那么就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虽然都是犯罪形态,但它们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后果。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t第十二条\t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4-13)\t第七条\t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戒严法(1996-03-01)\t第四条\t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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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