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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本科办理入户有哪些程序
释义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前往落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并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申请人需满足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
    法律分析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2. 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
    3. 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
    4. 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
    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
    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
    二、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结语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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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