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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备案没办房产证怎样过户
释义
    只备案未办房产证不能过户。房产证是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未办理房产证只进行备案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不能依法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房产证上可以登记几个人的姓名
    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且在添加共有人的时候,可以明确每一个共有人对房产所拥有的份额。但如果购买人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则不需要,因为只要有任一人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是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二、房产赠与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赠与需要的条件如下:
    1、赠与人拥有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2、该房屋不存在纠纷,具有房产证;
    3、双方均为自愿的意思表示;
    4、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5、办理过户登记,缴纳相关税费。
    一、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登记;
    2、提交申请。办理房产证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测绘。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4、交税。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
    5、领证。办理了以上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证件了。
    二、办理房产证的的材料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 、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综上所述,房屋赠与需要的条件是赠与人拥有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房屋不存在纠纷,具有房产证;双方均为自愿的意思表示;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办理过户登记,缴纳相关税费。
    三、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土地证是证明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房产证是证明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
    2、使用权不同。房产证指通过交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权,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证件。土地证又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交易不同:土地证只是证明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拥有房屋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证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3、备注;
    4、变更记事;
    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二、房产证的证书特点包括: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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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