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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需在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包括:
    1.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需在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属于什么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二)折价补偿。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三)赔偿损失。
    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拓展延伸
    撤销权属于哪个法律范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撤销权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属于诉讼时效范畴。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诉讼请求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当事人错过了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撤销权属于诉讼时效范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未能行使诉讼权利,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包括: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需在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形成权、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等特点。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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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