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能过户吗 |
释义 | 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可以转让,但需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同意,清偿债务后可过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优先受偿,不能超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提供抵押财产作担保。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能过户吗 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可以转让该不动产,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取得同意,所得款项清偿抵押债务后,该不动产解除抵押登记后可以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结语 民法典规定,经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可以转让该不动产,但需通知抵押权人并获得同意。在偿还抵押债务后,解除抵押登记后可以过户。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优先受偿,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程序在抵押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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