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用气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供用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依据和作用。供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如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和合同内容的特殊性。买卖合同则具有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特征。在法律上,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供用合同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确立供用电关系、促进供电企业和客户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 法律分析 一、关于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合同编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且具有行业垄断性。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二)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它们均属于特殊商品。以电力为例,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三)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国家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供用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国家计划的执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有何作用 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如下。 (1)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用电关系的法律形式。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客户协作的纽带,是电力供、 用联系协作的工具。 (3)供用电合同是促进供电企业和客户改善经营管理、加强 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4)供用电合同是国家管理供电企业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的区别在于标的物的特殊性。 供用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美容院和顾客之间的合同就是一种供用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方需要向顾客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而顾客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货款的合同。例如,商店和顾客之间的合同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需要向顾客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而顾客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货款。 因此,供用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标的物的特殊性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九条\t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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