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含义: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各项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许多学者认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说所谓协议,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一种合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