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就补偿安置所涉及的事项达成协议,一般包括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法律性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