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