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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摇号买房手续包含哪些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预售或现售备案证书后的10天内,发布所有可购买的房屋信息,并公布摇号选房安排的相关内容。购房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婚姻证明、征信报告、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表、银行存单、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和稳定就业证明等资料,并经过复核后方可导入摇号系统。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法律分析
    1. 公示可购买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证书后的10天内,发布所有可购买的房屋信息。
    2、公布摇号选房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注意看清楚房子是不是有自主产权的,如果没有就说明是没有产权的房子】
    3、购房登记
    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房登记时,向登记购房人宣讲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并核验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4、摇号名单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后的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予以保存,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5、进入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同时公示导入摇号系统的《登记购房人名册》。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注意:首先建议先用购房资格查询器,查询下自己能买哪个区的房子。
    二、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房时要核实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协议书,买房时要核实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3、征信报告: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网络打印版不作为核验材料,需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柜台办理,打印期三个月内有效。
    4、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表要求:携本人身份证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大厅2楼打印。
    5、银行存单要求:对应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最终以按揭银行审定的结果为准,银行存单以核验之日前一个月内的购房者本人银行存单的最终余额为准。
    6、银行流水要求:根据负债及贷款额度及银行要求确定流水,银行柜台开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购买人本人/配偶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打印近半年流水并盖鲜章,购房前一个月内有效,流水要求为贷款额月供的2.2倍。
    7、收入证明要求:大于所有应还款额的2.2倍,收入证明应遵照申请银行的格式要求。
    8、稳定就业证明要求:根据房管局指定模板打印并盖章,原件且需要加盖所在公司公章(鲜章)。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商品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中,摇号购房是一种常见的购房方式。在成都地区,摇号购房的流程主要包括房屋公示、摇号选房和购房登记等环节。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项目名称、栋号、套数、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
    在摇号选房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随机抽取号码或摇骰子等随机方式,在销售现场公布选房结果,并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按照选房结果,在选房顺序表中选择购房套数和面积。
    在购房登记环节,购房人应当携带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资金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购房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资金证明,并登记备案。
    摇号购房是一种公平、公正的购房方式,有助于解决商品房销售中的公平问题。但是,在摇号购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操作、购房人信息的泄露等。因此,购房人在参与摇号购房时,应当加强风险意识,防范相关风险。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流程和规定,包括公示可购买房屋、公布摇号选房安排、购房登记、摇号名单等。同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也有所列举。最后,再次强调了购房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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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