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缴社保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
释义 | 单位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填写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职员工请求公司以未缴纳社保而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离职员工能否获得补偿?案例说明:金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金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是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简要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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