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实行居家隔离 进入深圳 (一)高风险区来(返)深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 (1)抵深前(最迟抵深后24小时内)通过“深i您-自主申报”微信小程序或住所所在社区主动健康申报; (2)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4)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低风险区来(返)深人员,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1)抵深前(最迟抵深后24小时内)通过“深i您-自主申报”微信小程序或住所所在社区主动健康申报; (2)抵深后严格落实“落地检”及“三天三检”; (3)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核酸检测等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附件9《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有关要求)。 (三)除高、低风险区之外的所有外市来(返)深人员,实施“3天3检3不”。 (1)抵深前(最迟抵深后24小时内)通过“深i您-自主申报”微信小程序或住所所在社区主动健康申报; (2)抵深后严格落实“落地检”及“三天三检三不”措施(居住地和工作地两点一线,不聚会、不聚餐、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离开东莞 倡导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莞,出行前,请查询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