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但是可以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其中就包括了国家和军队给予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是用人单位缴费,劳动者不缴费,不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