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有哪些 |
释义 |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无过错责任13种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分为8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医疗事故是过错推定责任吗? 医疗事故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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