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名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程序如下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