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主体是检疫人员,主观上是过失。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律分析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为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3.主体为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4.主观上为过失。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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