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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算不算物权
释义
    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算物权。土地经营权是农户在集体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登记机构通过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地役权划分规则怎样才能进行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二、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承包土地合同变更程序
    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的条件:1、已经存在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2、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的转让行为;3、受让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遵守法定变更程序。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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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