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儿子多年不与父母交往,继承老人的房子不能给他,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此,遗产权的丧失需要一个非常严重的前提条件,不能仅仅因为多年没有联系而剥夺对方的遗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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