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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最新的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拆迁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利以及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需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对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最后,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法律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并合理确定拆迁赔偿标准。这样才能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
    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
    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拓展延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供应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加大住房建设投入,增加住房供给。此外,通过完善住房租赁政策,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然而,在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租赁市场的监管问题。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提高租赁服务品质,为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社会各方应积极参与租赁市场,共同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加大对住房供应保障的投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住房保障。
    结语
    拆迁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并合理确定拆迁赔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确保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政府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限制政府强制执行程序在“公共利益”的范围。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同时,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拆迁安置办法应得到完善,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得到落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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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