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雅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四川雅安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的标准、拆迁政策、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情况,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向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关于四川雅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拆迁政策的说明: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2. 拆迁政策 拆迁政策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四川雅安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具体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参考当地政府颁布的文件。 在四川雅安地区,根据《雅安市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拆迁面积,给予不同的单价;实物补偿标准则根据房屋结构、面积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可能因政府政策调整、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如果您正面临拆迁补偿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结语 四川雅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拆迁政策的说明: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2. 拆迁政策 拆迁政策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 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4. 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6.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8. 未经登记的建筑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9. 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10.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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