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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抗辩权有哪些?
释义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三、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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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