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合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很宽松,但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时,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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