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法59条第23项怎么罚款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9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位置,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能妨碍他人通过。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59条规定的释义和理解? 1、和机动车的停放一样,非机动车也必须是在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停放,在没有停放地点的地方停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鉴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的规定,不但适用于机动车也适用于非机动车,所以在非专门停车地点,非机动车也必须遵照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59条 应受的处罚是什么? 1.拘留。 2.罚款。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59条如何规定? 1、 道路交通安全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位置,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能妨碍他人通过。 2、 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位置,没有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能妨碍他人通过。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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