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违背其他诚实信用行为的主要有: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 而作出的缔约行为;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第八点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第九点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