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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