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卫生建设“九不准”包括: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第六条 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各地贯彻落实“九不准”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