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什么应当 |
释义 |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罪行、触犯刑法的人(单位)作出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法律制裁。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法律措施,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制裁原因、适用对象、处罚形式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不同。此外,二者法律性质不相同,实施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看,我国设立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二者适用程序也不相同,刑事处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服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而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服从行政处罚法规则,刑事诉讼程序比行政处罚程序严格、复杂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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