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了结”一词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多次出现,第四章“线索处置”第二十一条、第五章“谈话函询”第三十条、第六章“初步核实”第三十五条分别对“了结”作出了相关规定,既有线索处置中的“予以了结”,也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的“予以了结”。不管在线索处置还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阶段,从字面上理解,其都有完毕、结束之意,表示某条问题线索的办结,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但实践中发现,三个“了结”的作出程序、依据、后续处置方面又存在着明显不同之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