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和股东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股东与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股东需承担虚假出资、抽逃资产、名义股东等情况下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独资企业或实质股东仅一人,责任为无限连带清偿。若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或存在关联交易,控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风险与权益相辅相成。在公司经营中,法律明确规定了权益划分和风险分配。 法律分析 (一)股东的风险承担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有限公司的法人以及股东承担的风险与自己的权益相辅相成,所以如果一旦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也是自己权益享受后的后果,因此在进行公司经营时,权益的划分以及利益的分配,都是有着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样风险的划分也是如此。 结语 股东与公司法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风险的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注册资金不足或虚报注册资本,股东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则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实际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外,若公司与股东之间难以区分或存在关联交易,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作为独立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风险承担与权益享受相对应。因此,在公司经营中,法律明确规定了权益划分和风险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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