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抗诉案件庭审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_ 申诉书 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_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_告知其可以委托 辩护人 _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 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 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