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在发生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成为民事诉讼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解决食品安全侵权事件指出了一条道路。《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被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其次损害的必须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案件才有可能构成公益诉讼。所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侵害和威胁公民饮食安全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或实施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现代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客体的复杂性。食品安全侵犯了哪些客体,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认为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还可以认为公共卫生安全,这样认为都没有错,只是考虑了食品安全影响的公共利益的领域和对象的不同。所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客体是复杂的,应该认为不法行为侵害到了什么公共利益,诉讼就去维护什么公共利益。第二,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从法理角度而言,诉讼主体并不限于这一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